目 錄
前 言
第一章 總 則
一、制定目的
二、手冊內容
三、基本準則
第二章 入職管理
一、派遣員工的招聘
二、派遣員工的錄用
三、勞動合同的簽訂與履行
第三章 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及考勤管理
一、工作內容、崗位
二、工作時間
三、考勤管理
第四章 薪資、福利待遇
一、薪資待遇
二、福利待遇
三、假期待遇
第五章 派遣員工職責與紀律處分
一、派遣員工職責
二、紀律處分
第六章 保密制度
一、保密原則
二、保密要求
三、違反保密行為的處理
第七章 離職管理
一、離職類型
二、離職手續辦理
三、離職交接手續
四、離職其他規定
第八章 附則
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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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您在興業的工作成為您事業新的起點,期待著您與興業共同成長、進步!
興業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第一章 總 則
一、制定目的
為健全組織結構,完善管理制度,使派遣員工了解興業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業公司”)管理制度及規則,特訂立本派遣員工手冊。
二、手冊內容
興業公司的管理方針、招聘與任用、薪資、考勤、員工職責、紀律處分、離職管理等均敘列在內。
三、基本準則
1、派遣員工除遵守興業公司規章制度外,還必須遵守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
2、派遣員工必須服從用工單位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調遣;
3、派遣員工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視為嚴重違反興業公司的規章制度;
4、本手冊規定與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不一致的,派遣員工應適用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
第二章 入職管理
一、派遣員工的招聘
1、用工單位可根據崗位需求自行招聘派遣員工,也可由興業公司發布招聘信息,公開向社會招聘。
2、應聘者應根據招聘信息的要求提供材料,并保證所有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應聘人員提交的所有資料興業公司概不退還。
3、興業公司或用工單位根據應聘者提供的簡歷等材料,結合崗位要求進行挑選并初步審核。
4、初步審核合格者,興業公司或用工單位通知應聘者面試。
5、員工親屬、朋友介紹來參加面試的,應主動告知人力資源部。介紹人不得擔任面試考核人,不能干預面試過程。
二、派遣員工的錄用
1、派遣員工在試用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錄用條件:
(1)不具備政府規定的就業手續者;
(2)被起訴或犯罪在案,尚未撤銷者;
(3)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勞動教養或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處以拘留的;
(4)患有精神病或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禁止工作的傳染病者;
(5)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者;
(6)請病假、事假的天數已經超過試用期限一半的;
(7)因個人原因拒絕簽收《勞動合同》者,或者經要求未在入職后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者;
(8)無法提供辦理錄用、社會保險等所需要的證明材料者;
(9)違反誠實守信原則,未如實提供、告知或隱瞞與工作相關的信息者(此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身體狀況、工作經歷、聯系方式、戶口信息及受處罰等各種情況);
(10)未與上一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或存在離職競業限制義務者;
(11)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的;
(12)曾被興業公司或其他公司辭退而未主動告知興業公司者;
(13)未按照約定時間到崗報到者;
(14)不能完成用工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或不符合用工單位的崗位職責要求者;
(15)經查證未滿16周歲者;
(16)其它興業公司認為不符合錄用的情形。
2、經面試且體檢合格者,可以進入錄用考核,經試用期考核合格者,可轉為正式派遣員工。
3、派遣員工錄用后,應如實認真填寫《員工資料表》,且在興業公司或用工單位要求的期限內提供人事檔案資料。人事檔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個人簡歷;
(2)居民身份證、暫住證、流動人口計生證/未婚證的復印件;
(3)最高學歷畢業證及學位證復印件;
(4)職稱或專業資格證復印件;
(5)個人相片;
(6)指定醫院出具的體檢合格證原件;
(7)當地銀行存折或儲蓄卡復印件;
(8)社保卡及住房公積金卡或存折復印件;
(9)興業公司或用工單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4、派遣員工個人信息如有變更,有責任在變更之日起三天內書面通知興業公司,這些信息包括:戶口地、家庭住址、身份證;聯系方式及電話號碼;婚姻狀況;緊急通知人姓名及其他個人信息。
三、勞動合同的簽訂與履行
1、派遣員工應與興業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興業公司將符合要求的員工派到用工單位工作。
2、派遣員工應按照用工單位的指定日期報到,逾期未報到的,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興業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經濟賠償金。
3、派遣員工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當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向興業公司或用工單位提出申請,并按興業公司和用工單位的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4、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派遣員工的個人實際情況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于患病、工傷或職業病、懷孕等情況,用工單位可依據實際情況調整其工作崗位,派遣員工應服從工作安排,其薪酬根據相關崗位作出相應調整。
6、用工單位將派遣員工退回興業公司,興業公司除可按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亦可視情況另行安排新的工作崗位或安排其在興業公司待崗,派遣員工應當服從。
對拒絕從事新崗位的,按曠工處理。派遣員工在待崗期間,不再享有原工資、津貼、獎金等,其工資待遇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三章 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及考勤管理
一、工作內容、崗位
1、派遣員工的具體工作內容由用工單位根據其部門崗位需要安排。派遣員工必須按照用工單位確定的崗位工作任務、崗位職責和安全操作規定的要求按時、按質量完成工作。
2、用工單位依法為派遣員工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并告知派遣員工的工作要求。
3、用工單位視情況可對派遣員工進行崗位技能必需的培訓。
4、基于派遣員工明知派遣合同期內工作崗位可能會發生變更的前提,在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興業公司或用工單位可對派遣員工的工作崗位進行相應的變更:
(1)派遣員工因升職而需要變化崗位的;
(2)因用工單位組織架構發生調整而導致派遣員工崗位消失的;
(3)因用工單位經營或管理模式發生變化而導致派遣員工崗位消失、合并的;
(4)因市場發生變化而導致派遣員工崗位無工作任務的;
(5)因其他合理原因而需要對派遣員工崗位進行變更的。
二、工作時間
1、派遣員工具體的工作時間根據用工單位根據其部門崗位需要確定。
2、經依法申請獲得審批的崗位,用工單位可采用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崗位工時因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審批而發生變化的,派遣員工應執行新的工時制度。
3、興業公司及用工單位鼓勵派遣員工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時間完成工作,不提倡利用非正常工作時間加班。派遣員工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應嚴格遵守用工單位加班申請報批制度,報經用工單位相關負責人簽字認可,否則不屬于加班。以下情況不視為加班:
(1)在節假日組織的郊游及其他娛樂活動;
(2)在非節假日組織下班后的娛樂活動;
(3)未經上司指派和書面批準的自愿延長的工作時間及節假日的工作時間;
(4)未經用工單位同意的或者采用計件工資形式未完成勞動定額自愿延長的工作時間;
(5)在工作地點用餐及休息的時間。
三、考勤管理
1、派遣員工上下班必須登記考勤,具體表現為書面簽名、指紋打卡、電子打卡等形式,具體考勤形式由用工單位選擇確定。
2、派遣員工必須根據用工單位規定的正常上下班時間準時上班,不遲到、不早退,具體執行按用工單位考勤制度。
3、派遣員工被退回、撤回及在待崗期間的,執行興業公司的考勤制度。
4、派遣員工的登記考勤必須由本人自行完成,不得為他人或請他人代為登記考勤。派遣員工此類行為構成嚴重違紀,興業公司將依據情節輕重和影響程度予以懲處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章 薪資、福利待遇
一、薪資待遇
1、具體薪資由興業公司依法根據用工單位派遣崗位確定,興業公司依法調整派遣員工的薪資待遇。
2、派遣員工工作時間、出勤登記由用工單位統一記錄并提供給興業公司。興業公司有權自行發放派遣員工工資待遇或者委托用工單位發放。
3、派遣員工的工資發放日根據各用工單位的規定日期確定。工資發放時,興業公司依法扣除派遣員工應承擔的個人所得稅。獎金的發放由用工單位決定。
4、薪金保密是興業公司的政策,屬于公司商業機密和派遣員工個人隱私。派遣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自己或他人的薪金情況,也不能打探、議論他人的薪酬狀況。違反此規定的派遣員工將受到相應的警告、解除處分。
二、福利待遇
1、用工單位依法為派遣員工提供合法的福利保障,并依法為派遣員工提供合法的工作場所、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興業公司按國家規定及與用工單位的協議約定,為派遣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個人繳納的部分由派遣員工個人承擔。
3、用工單位有權自主制定個性化的福利政策。
4、在合同期內,派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待遇按國家及相關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5、派遣員工在工作期間發生事故的,為了保證工傷待遇的理賠,派遣員工應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向興業公司報備。由于派遣員工未及時報備所導致的相應后果均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
三、假期待遇
1、派遣員工可依照用工單位的規定享受國家的法定假期。
2、派遣員工申請休病假時必須提供有效的醫院證明(休假建議和病歷復印件)。急診不限醫院但病假證明單上須蓋有急診章。病假期間工資具體參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用工單位相關規章制度執行。對虛假出具病假證明的,為嚴重違紀行為,未上班期間按曠工處理,已領取病假工資的應予以退回。
3、派遣員工因私事不能上班可申請休事假,事假為無薪假。
4、派遣員工申請所有假期,須按規定事先填寫“假期申請單”并附上相關證明。因急、重病或急事(一天以內)等意外情況客觀上無法及時請假,必須及時通知興業公司或用工單位,并在上班后當天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5、除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外,任何休假,派遣員工都必須獲得直屬上級和用工單位相應管理部門的批準后,方可成立。未經請假、未經批準或假滿未續假而擅自休假,按曠工處理。
第五章 派遣員工職責與紀律處分
一、派遣員工職責
(一)派遣員工行為準則
1、派遣員工須按時上班,遵守用工單位的考勤制度。
2、派遣員工應按照興業公司和用工單位的要求,遵守興業公司和用工單位的各種管理規定,認真工作,履行應盡的所有職責。
3、派遣員工不得利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務。
4、未經授權,派遣員工不得以興業公司或用工單位名義接受新聞媒體采訪,不得以投稿或以新聞發布的形式介紹興業公司或用工單位,或涉及興業公司和用工單位的業務情況。
5、派遣員工有責任維護用工單位及其他同事、客戶的財產。如因過錯導致用工單位、客戶財產損失的,由派遣員工負責賠償。
6、當派遣停止時,派遣員工必須及時辦理工作交接,歸還所有屬于用工單位的資產或有關業務的物件,包括物料、信息系統權限及記錄于任何媒介上的文件資料。
7、禁止從事任何違反用工單位安全制度的行為。
8、派遣員工應保持干凈整潔的工作環境,如使用完會議室應使其恢復原樣,保持自己辦公室的整潔,維護公共區域的整潔等等。
9、禁止從事任何可能危害同事、客戶或興業公司、用工單位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活動或存在可能導致上述危害發生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攜帶槍械及管制刀具等進入興業公司或用工單位工作區域,侵犯他人隱私等等);
10、嚴禁賭博或濫用違禁毒品。
11、嚴禁在非指定吸煙區內吸煙。
12、應遵守用工單位的職業道德和行業規定。
13、禁止從事其它違反興業公司和用工單位制度的事項。
派遣員工違反上述行為準則的,興業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按照本手冊的相關規定處分。
(二)設備及物品管理規定
1、派遣員工有責任愛護和正確使用辦公設備及物品,保障其安全、完整和正常的使用壽命。
2、設備及物品在使用中出現故障維修、更換部件、設備轉移等問題,需報用工單位相應管理部門統一安排,不得私自維修、拆裝或轉移。
3、辦公設備不得處理個人(非公)事務,未經允許不得為外單位使用,不得隨意修改用戶終端的系統配置,嚴禁將未經允許的計算機設備聯入網絡。
4、用工單位有權檢查派遣員工使用用工單位設備及物品所進行的任何溝通及其溝通內容,包括網絡活動、電子郵件、電話等。
5、由于派遣員工個人原因導致設備及物品損壞、丟失的,由派遣員工照價賠償。
6、派遣員工由于設備及物品使用、管理、維修等行為造成用工單位損失的,由派遣員工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紀律處分
(一)處分等級與原則
1、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如有任何違紀行為,興業公司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派遣員工警告或者辭退處分:
(1)警告:上級領導可根據派遣員工違紀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對派遣員工進行警告,并對警告內容和日期做書面紀錄送達并備案;
(2)辭退:如果派遣員工過失嚴重或警告后仍未有任何有效的改進,興業公司可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系而無須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經濟賠償金;由于派遣員工行為給興業公司或用工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興業公司與用工單位有權要求派遣員工賠償。
2、用工單位已對違紀派遣員工作出處分的,并不影響興業公司根據自身規章制度對派遣員工作出處分。
3、興業公司對派遣員工的處分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派遣員工的紀律處分可視情節輕重采取保密、部門內通報或者完全公開的方式處理。
(二)處予警告處分的違紀行為
1、派遣員工具有以下違紀行為之一的,興業公司可對派遣員工做出警告處分,對造成經濟損失的,興業公司有權要求員工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1)一個月內累計3次(含)無故遲到或早退超過15分鐘;
(2)一年內連續曠工1天(含)以上2天(含)以內;
(3)視為曠工1天的行為,包括上班時間未經允許擅自脫離崗位3小時(含)以內的;遲到、早退3小時(含)以上的;
(4)無故缺席興業或者用工單位組織的培訓或會議,累計兩次以上的;
(5)工作時間擅自做其它與工作無關的事情,比如玩游戲、吃東西,睡覺、私會親友等;
(6)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大聲喧嘩影響他人工作的;
(7)工作時間不按規定著裝,儀容不整,經教育仍不改的;
(8)不服從領導管理和工作安排的,或在工作地點不服從現場管理的;
(9)由于個人原因未完成生產任務或未達到用工單位規定的各項工作指標;
(10)對上級合理指導和有時間要求安排的工作,無故未能如期完成,導致項目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11)以各種借口有意掩蓋、隱瞞工作失誤或工作弄虛作假、不作為的;
(13)與顧客發生爭執的,影響公司形象的;
(14)違反業務運作流程,但尚未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
(15)違反質量要求,造成產品質量隱患的;
(16)違反興業或用工單位安全制度、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7)使用公司設備或物品、車輛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未造成嚴重影響的,如使用公司電話、車輛處理非公事務;
(18)在用工單位內部傳播不真實或錯誤信息,給其他員工造成不良影響,破壞團結的;
(19)傳播、打聽其他同事的薪金情況,違反薪金保密的規定;
(20)因失職(包括違反操作規程、質量標準、違規授權、違章作業、跟進不力、處理不當)等造成興業公司、用工單位、供應商或者銷售商經濟損失不足1000元的;
(21)擅自接受媒體采訪或利用網絡媒體傳播不利于公司信息,未造成嚴重影響的;
(22)其他違反用工單位規章制度情節輕微的。
2、對被處以警告的派遣員工,興業公司可視情況扣發當月的績效工資。
(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派遣員工具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為嚴重違紀行為,興業公司可以對派遣員工作出辭退處分。對造成經濟損失的,興業公司有權要求員工承擔賠償責任:
(1)派遣員工違反興業公司或用工單位規定,受到一次警告后,再犯相同可受警告處分的錯誤;或一年內累計收到兩次書面警告的;
(2)派遣員工遲到/早退當月累計滿4次或全年累計滿10次,或因遲到/早退收到書面警告后,又遲到/早退或曠工的;
(3)連續曠工3天(含)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6天(含)以上的,或因曠工收到書面警告又犯同樣錯誤的;
(4)派遣員工為他人或請他人代為登記考勤或將考勤工具交給不適當的人員使用的;
(5)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內喝酒、打牌、賭博等;
(6)無合理原因拒不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或相關決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7)因言行或服務不當引發客戶投訴的;包括不論何種理由辱罵客戶、與客戶發生肢體沖突,故意侵害客戶財物等行為;
(8) 被證實以虛假的理由或證明休假的;
(9)為個人利益弄虛作假,騙取相關福利、補貼,冒領費用的;
(10)虛構工作履歷的,利用假身份證、假學歷證等證件欺騙公司的,或者隱瞞重大疾病史、隱瞞受處罰經歷、隱瞞被原單位以嚴重違規辭退的,或其他不適合到用工單位工作的背景及重要情況的;
(11)隱瞞與原用人單位未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或存在竟業限制約定的;
(12)以興業公司或用工單位名義在外招搖撞騙,無中生有、惡意抵毀等形式,使興業公司或用工單位名譽受損害的;
(13) 為牟取私利,通過偽造或盜用印章,偽造記錄、憑證、簽名、出具虛作證明等手段損害興業公司或用工單位利益的;
(14)違反用工單位的財務制度,虛假報銷的;虛開發票、收據等財務票據,損害用工單位利益的;
(15)利用用工單位場地、設備、設施、車輛等資源謀取私利的;
(16)故意泄露興業公司或用工單位商業機密的,或過失泄露興業公司或用工單位商業秘密且造成嚴重后果或經濟損失的(經濟損失指1000元以上);
(17)從事嚴重危及興業公司、客戶或者供應商人身及財產安全活動的;
(18)偷盜、侵占或其他故意損害用工單位、供應商、銷售商、客戶或他人財物,尚不構成犯罪的;
(19)因失職(包括違反操作規程、質量標準、違規授權、違章作業、跟進不力、處理不當等)造成興業公司、用工單位、客戶或者供應商人身或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上的;
(20)利用工作之便或職務之便由本人或家人收取、索取用工單位、客戶或其它相關單位的回扣或其他財物;
(21)利用工作之便或職務之便為親友謀求用工單位、客戶或者供應商職位或其他利益而損害用工單位利益的;
(22)聚眾罷工、怠工、造謠生事及其他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的;
(23)違反興業公司或用工單位安全制度,造成嚴重后果的;
(24)未經興業公司或用工單位事先書面同意,接受新聞媒介的采訪,或在報刊、網絡媒體上發表有關興業公司和用工單位的文章,或以興業公司和用工單位名義參與任何形式的社會活動,給興業公司或用工單位造成嚴重影響的;
(25)觸犯國家任何法律法規,被國家機關處以警告、扣留、行政罰款、拘留、勞動教養以及其他相同程度的違法違紀行為;
(26)因故意或過失行為而造成興業公司、用工單位、供應商、銷售商、客戶人身損害的;
(27)未經興業公司和用工單位許可,兼任其他公司工作或兼營公司同類業務的;
(28)無法或拒絕由興業公司參加社會保險的;
(29)嚴重違反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的;
(30)其它嚴重違反興業公司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約定的。
4、興業公司依據本手冊規定作出辭退處分的,無須向派遣員工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經濟賠償金。由于派遣員工的行為給興業公司或用工單位造成損失的,興業公司及用工單位可依法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保密制度
一、保密原則
1、派遣員工應維護興業公司和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未經允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泄露。
2、未經興業公司或者用人單位的書面允許,派遣員工在任何時間(包括在用工單位及離開用工單位后)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興業公司和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若有違反,興業公司和用工單位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二、保密要求
1、興業公司和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興業公司和用工單位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尚未公開的銷售商、客戶以及供貨商的信息;
(2)興業公司和用工單位有關管理、業務、交易成果或技術、事務或活動等信息;
(3)興業公司和用工單位有關商務計劃、商業機會、研發項目、產品規則、產品設計使用方法、技術訣竅等信息和資料;
(4)興業公司和用工單位有關銷售統計、市場調查及計劃、現有和潛在的商戶及供應商聯系方式等信息和資料;
(5)興業公司和用工單位有關成本、清單、賬款及其它任何方面的財務資料;
(6)興業公司和用工單位所有人事(包括工資)、檔案資料;
(7)興業公司和用工單位所有合同、合作計劃、意向書及其它類似文件;
(8)興業公司和用工單位計算機內部的任何信息、工作郵件;
(9)興業公司和用工單位通過合法、正當途徑獲知的第三方的商業秘密;
(10)興業公司和用工單位要求員工予以保密的信息或資料。
2、對于派遣員工接觸到屬于商業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經相應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
(2)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秘密事項的,應當事先經相應管理部門批準;
(3)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相應管理部門指定人員擔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商業秘密,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商業秘密,不準通過其他方式傳遞商業秘密;
(5)派遣員工發現興業公司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相應管理部門;
(6)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商業秘密泄露。
三、違反保密行為的處理
1、派遣員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經濟損失的,給予書面警告:
(1)泄露興業公司或用工單位秘密但采取補救措施的;
(2)違反本制度保密規定的;
(3)具有其它輕微違反保密制度的行為。
2、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無償解除勞動合同并可要求派遣員工賠償經濟損失:
(1)故意或過失泄露興業公司秘密,造成嚴重后果或經濟損失的(經濟損失指1000元以上);
(2)違反本保密制度規定,為他人竊取、刺探、收買或違章提供興業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4)員工違反保密制度被警告兩次的;
(5)具有其他違反保密制度行為給興業公司或用工單位造成損害的。
3、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任職期間利用公司設備、資源單獨或與他人一起所作的任何開發、發明、技術改進、程序、系統或設計、資料,都屬于用工單位所有。
4、用工單位可依據規章制度的規定向完成知識產權的派遣員工支付一定的獎勵費用。
5、如派遣員工違反知識產權管理規定給用工單位造成損失的,派遣員工應按照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接受興業公司或用工單位的紀律處罰。
第七章 離職管理
一、離職類型
1、離職分為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主動離職,是指派遣員工在勞動合同屆滿前因個人原因而主動向單位提出辭職,或者派遣員工未通知興業公司或用工單位,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的行為。被動離職,是指由于派遣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崗位或者存在其他違反用人單位或者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被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合同到期而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
2、派遣員工無論是主動離職還是被動離職,都應按照興業公司的要求辦理離職手續。未辦理離職手續的,一切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負。
二、離職手續辦理
1、派遣員工離職,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2、派遣員工申請離職,在勞動合同期內必須提前三十天(試用期內須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工單位和興業公司,填寫《離職申請書》,申請時應注明擬離職日期。離職申請書須經直屬主管及相應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三、離職交接手續
1、工作移交。派遣員工離職前應提前準備工作移交文檔,文檔包括但不限于保管的書面文件、合同、商務資料、技術資料、技術文檔目錄等。并與指定的工作接收人辦理工作交接。
2、資產移交。離職員工應將其保管和使用的辦公家具、辦公電腦、開發設備、通訊設備、零部件、工具備件、耐用辦公文具、辦公耗材、圖書、電子資料等興業公司資產移交給其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相應的管理人員。
3、財務交接。離職員工離職前須將其任職期間的因公費用依程序辦理報銷,并結清個人現金借款、支票領用結算等事項。
4、行政交接。離職員工辦理完工作移交、資產移交和財務結算后,應將保管的用工單位的鑰匙、工卡、工作證、名片、工裝等物品移交給相關部門接受人。
5、派遣員工辦理完移交手續且經用工單位相關部門核準簽字后,方可離職工作崗位,經興業公司核批后方正式離職。
6、派遣員工未及時辦理以上交接或交接不清的,甲方或用工單位有權暫時不支付相關費用,經辦理完結所有交接后,即須離開用工單位的辦公區域。
四、離職其他規定
1、派遣員工未按規定辦理交接工作,造成用工單位或興業公司經濟損失的,興業公司有權從派遣員工未發放的工資中扣除相應的金額,扣除后仍未能賠償損失的,派遣員工仍應承擔賠償責任。且派遣員工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法律責任。
2、在離職手續辦理期間,如派遣員工因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興業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興業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3、興業公司確認派遣員工離職手續辦妥后,經派遣員工的要求,可以協助出具《離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資料,并協助辦理人事檔案、社會保險等關系的轉移。對未按興業公司或者用工單位的要求辦理離職交接工作導致興業公司無法辦理社保轉移手續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
4、派遣員工離職后,經發現有經濟問題或業務上不法行為、不誠信行為的,除應承擔經濟賠償外,情節嚴重者,將依法追究一切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1、本手冊為興業公司的派遣員工的工作規范及行為準則,適用于與興業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全體派遣員工。
2、興業公司擁有對本手冊的最終解釋權,如有不明事項,興業公司可授權人力資源部進行解釋。手冊若需要修訂的,仍應經興業公司相關會議批準后實施。
3、本手冊屬興業內部資料,任何派遣員工不得在興業范圍外傳閱、復制。
4、本手冊自2007年11月26日始正式生效。
5、本手冊若與法律及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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